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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开店需要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扩展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在开店时需办理消防许可证,特别是商店、餐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过消防部门检查合格方可开业。以下是开店消防手续的流程以及需注意事项:

1.提供该场所的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复印件)。

2.提供该场所使用地点的房照、产权证明(复印件)。

3.提供该场所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

4.提供该场所消防平面图纸、地理位置。

办理消防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消防安全体检申请表》,1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需先到当地派出所加意见后提交,100平方米以上场所直接提交。

2.提交申办报告(请用墨水笔填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新开办公司需提供到工商领取的《公司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场地室内平面图。

5.场地证明(房屋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6.提交公司消防规则,灭火、疏散预案(自行制定)。

7.属住宅、宅基地的场所请先到规划部门申办改变使用性质后再行申请。

未办理消防证开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5.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法律分析:

开店需要办理的手续有:

1、选择经营场地,经过租赁登记或者取得房产证,携带房产证、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到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如果是许可经营项目,则需要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2、工商所工作人员审核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及时办理并登记,完成营业执照办理并领取后,申请公章审批和刻章;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4、办理国税登记并缴纳相应的税费,其中包括销售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5、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相应的社保金,包括单位缴和个人缴等;

完成相应的办理手续后,待管理部门通知领取相应的营业证和材料后,即可开店。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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